2021年11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2020)粵01民初2171號案一審公開宣判。近日,證券時報記者獲悉,圍繞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相關投資者關注的問題,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方面作出了“十二問答”。以下為記者整理的問答全文。
1.投服中心在本案中代表了多少投資者?訴請金額多少?本案判決的賠償額是多少?
依據廣州中院《關于康美藥業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投服中心于2021年4月23日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調取康美藥業案權利人名單,依據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數據代表55326位投資者向廣州中院予以登記,經測算涉訴投資者損失約48.66億元。
依本判決,扣除系統風險后損失金額為正數的投資者共有52037人,獲賠總額約24.59億元。
2.訴請金額與判賠金額不同是什么原因?
本案廣州中院委托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穑┻M行損失測算,并在開庭審理時雙方當事人對損失核定結果進行了質詢,判決采信了該損失測算意見。根據投保基金測算結果,選取醫藥生物(申萬)指數作為比對指數,并采用“個體相對比例法”測算投資者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所以判賠金額與訴請金額有所差異。
3.投資者如何了解到自己是否獲賠,獲賠多少?
依據廣州中院《關于特別代表人訴訟原告應獲賠償金額查詢方式的公告》,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買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閉市后仍持有康美藥業股票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小程序搜索“廣州微法院”進入廣州微法院,點選頁面下方“微訴訟”欄目,選擇“代表人訴訟”入口進入代表人訴訟平臺查詢是否獲賠。
4.為什么各被告之間承擔責任的比例不同?
判決認定:
(1)康美藥業定期報告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構成虛假陳述行為且與投資者損失之間存在交易因果關系和損失因果關系,康美藥業對案涉投資者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實際控制人馬興田、許冬瑾的行為直接導致康美藥業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陳述,是應當對康美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人員,承擔100%連帶責任。
(3)時任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邱錫偉,時任財務總監莊義清,時任職工監事、副總經理溫少生,時任監事、獨立董事馬煥洲的行為直接導致康美藥業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陳述,也是應當對康美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人員,承擔100%連帶責任。
(4)以下被告作為時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并未直接參與財務造假,卻未勤勉盡責,存在較大過失,且均在案涉定期財務報告中簽字,保證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所以是康美藥業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馬漢耀、林大浩、李石、羅家謙、林國雄、李建華、韓中偉、王敏均非財務工作負責人,過失相對較小,法院酌情判令承擔20%連帶賠償責任;
江鎮平、李定安、張弘為兼職的獨立董事,不參與康美藥業日常經營管理,過失相對較小,法院酌情判令承擔10%連帶賠償責任;
郭崇慧、張平為兼職的獨立董事,不參與康美藥業日常經營管理,過失相對較小,且僅在《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簽字,法院酌情判令承擔5%連帶賠償責任;
(5)時任總經理助理唐煦、陳磊不存在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不屬于案涉虛假陳述行為人,不應當對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對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正中珠江)未實施基本的審計程序行為,嚴重違反《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等規定,導致康美藥業嚴重財務造假未被審計發現,影響極其惡劣,承擔100%連帶責任。
(7)楊文蔚作為正中珠江合伙人和2016年、2017年康美藥業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活動中重大過失。楊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責范圍內承擔100%連帶賠償責任。
(8)劉清并非康美藥業 2016年、2017 年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不是案涉虛假陳述行為人,故不應對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張靜璃、蘇創升作為正中珠江的員工,不應因其職務行為直接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5.本次判決是否為最終生效判決?
本次判決是一審判決,目前尚未生效。當事人是否上訴尚有不確定性。
6.如投資者不服判決,投服中心是否繼續代表投資者上訴?若投資者不同意投服中心是否上訴的決定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
一審判決送達后,代表人(投服中心)決定放棄上訴的,應當在上訴期間屆滿前通知全體原告。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上訴,被告在上訴期間內亦未上訴的,一審判決在全體原告與被告之間生效。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的,應當同時提交上訴狀,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對上訴的原告按上訴處理。被告在上訴期間內未上訴的,一審判決在未上訴的原告與被告之間生效,二審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未上訴的原告。
第二十八條規定:
一審判決送達后,代表人決定上訴的,應當在上訴期間屆滿前通知全體原告。
原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放棄上訴的,應當通知一審法院。被告在上訴期間內未上訴的,一審判決在放棄上訴的原告與被告之間生效,二審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放棄上訴的原告。
7.因康美藥業現在處于破產重整階段,投資者是否可以直接向個人申請執行?
根據司法解釋第七條,在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中,可由代表人申請執行,投資者無需自己申請。
8.投資者最終獲賠金額在后續的破產清償中是否會受影響?何時能獲得賠償款?
本判決尚未生效,破產管轄法院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揭陽中院)已將該判決金額24.59億元列為暫緩確認債權,納入重整計劃草案。
康美藥業于11月15日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會議將采用網絡投票方式對《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投票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19日。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重整計劃草案中應當包括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在重整執行期間內,公司應當嚴格依照重整計劃清償債務。重整計劃可能提前執行完畢,也可能因特殊原因經法院批準延長執行期限。
9.投服中心是本特別代表人訴訟的代表人,是否會幫助受損投資者參與公司的破產重整?
投服中心已于2021年7月22日代表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全體原告,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并被推選為破產重整債權人委員會委員。目前特別代表人訴訟屬于未決訴訟,已判賠的24.59億元被揭陽中院列為暫緩確認債權,投服中心后續將代投資者行使債權人相關表決權利。
10.此前聲明退出的投資者和不在適格區間的投資者該如何尋求司法救濟?
根據司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此前聲明退出的投資者可另行起訴。
根據《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不在適格區間內的投資者可另行自行起訴。
11.投服中心作為代表人都做了哪些工作?
2021年3月26日,廣州中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開接受投資者委托。4月8日,投服中心向廣州中院提交56名投資者證據材料,申請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4月16日,廣州中院發布特別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成功轉換。4月23日,投服中心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調取康美藥業案權利人名單,于4月30日向廣州中院予以登記。
在訴訟過程中,投服中心秉承最大程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委托公益律師秦政、朱夏嬅作為代理律師參與了庭前會議、法庭審理及多次調解會議并參加現場旁聽。
6月5日,揭陽中院裁定受理康美藥業破產重整申請。7月22日投服中心代表全體原告,以代表人訴訟訴請金額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8月10日,投服中心經康美藥業破產重整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被選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并得到破產法院揭陽中院的確認,行使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監督管理人執行職務、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等職權。后續投服中心作為債權人委員會委員和投資者的代表人將盡力維護投資者合法利益。
12.投服中心接下來是否還會再提起第二單特別代表人訴訟?選案要考慮哪些因素?.
中國證監會在2021年“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活動上提出,要推動投保機構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充分發揮投保利器作用。投服中心正在推進代表人訴訟常態化工作,并進行第二單特別代表訴訟案件摸排工作。
投服中心將堅持最大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立場,選取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具有示范意義且被告具有一定償付能力的案件,依法依規依程序參與特別代表人訴訟,切實履行投保機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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