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孫某是山東省煙臺市xx區xx村村民,在該村有合法宅基地,并于2000年左右,建造了一棟兩層房屋,建筑面積240平方米。
2019年10月,區政府發布了土地征收公告,孫某的房屋被劃入了征收范圍,具體的安置補償工作由鎮政府負責。隨后,鎮政府工作人員來和孫某協商補償事宜,由于補償款比較低,孫某拒簽協議,雙方因此陷入僵持,長達一年多。
2020年11月,鎮政府打電話告知孫某,其房屋只有宅基地證,沒有建設規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筑,現在簽約的話,還可以正常享受補償,一旦強拆孫某將無法獲得任何補償。
(相關資料圖)
孫某保留了錄音后,和鎮政府協商,希望能再提到一些補償款,但遭到了拒絕。一周后,一群孫某不認識的人,強行闖入孫某家中,對孫某的房屋實施了強拆。
孫某當即報警,民警經過調查后告知孫某,這是政府實施地征收行為,不由公安管轄,建議孫某提起訴訟。孫某便委托律師,提起了行政訴訟。
開庭后,鎮政府辯稱:孫某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鎮政府組織人員實施的強拆行為;孫某的房屋只有宅基地證,沒有建設規劃許可證,屬于違建房屋,鎮政府有權拆除。
二、律師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鎮政府作為被告是否正確?2、案涉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
關于焦點一:孫某的房屋已經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內,鎮政府作為實施單位,負責具體的安置補償工作。孫某提供的電話錄音和公安機關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足以證明,此次強制拆除因土地征收而起。
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和行為對誰有利可以推定孫某的房屋遭遇強拆,符合鎮政府土地征收的利益,據此法院可以推定,鎮政府系此次強制拆除的行為主體,作為被告是正確的,除非鎮政府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的強制拆除。
關于焦點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
具體到本案中,鎮政府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因此其行為不具有合法性。至于其辯稱的,孫某的房屋屬于違建,但鎮政府并沒有依據法律程序,對孫某的房屋作出違建認定,因此法院不予認可。
三、法院判決
1、確認鎮政府強拆孫某房屋的行為違法;
2、責令鎮政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孫某作出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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