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犬寄養(yǎng)離奇死亡 主人狀告寵物店 精神損害賠償能被支持嗎?
    2023-06-27 11:30:52 來源: 華商報

    近日,西安市碑林區(qū)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寵物犬寄養(yǎng)死亡,主人狀告寄養(yǎng)機構要求賠償的案件。

    案件焦點

    寄養(yǎng)機構是否盡到合理看護義務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2018年小張飼養(yǎng)一只德國狼犬,取名“獵豹”并辦理了養(yǎng)犬登記證。2022年5月1日,小張因生病住院需暫時寄養(yǎng)“獵豹”,找到寵物寄養(yǎng)機構“XX寵物樂園”,雙方口頭約定每月寄養(yǎng)費1800元,寄養(yǎng)時間4個月。此后,寵物樂園的店主小李每天會通過微信向小張發(fā)送“獵豹”的日常生活視頻。

    2022年8月15日上午,小李向小張發(fā)送“獵豹”玩耍的視頻,但是下午小李便匆忙告知小張“獵豹”不知何原因突然死亡。小張連忙趕往寵物店,他認為是寵物店沒有盡到看護義務導致“獵豹”死亡。但小李堅持“獵豹”因病暴斃,寵物店無過錯。

    雙方爭執(zhí)不下,小李希望可以對“獵豹”尸檢,檢查其死亡原因,但小張認為“獵豹”早已是其“重要的家庭成員”,情感上不愿意接受尸檢,希望可以盡快入土為安,而且夏季炎熱,尸體不易保存。寄養(yǎng)機構支付火化費用將“獵豹”連夜火化安葬。此后,雙方因賠償協(xié)商未果,小張將寄養(yǎng)機構訴至碑林區(qū)法院。

    小張訴稱:原告及家人已將“獵豹”當做家庭的重要一員。飼養(yǎng)“獵豹”五年多,付出了諸多心血,費用高達10萬余元。原告因身體原因將“獵豹”暫時寄養(yǎng)在被告處,每個月花寄養(yǎng)費讓“獵豹”可以得到更好的照顧。自從知曉“獵豹”死亡后,原告及家人精神狀態(tài)以及身心都受到打擊,導致原告身體健康出現(xiàn)問題,還需要到醫(yī)院進行心理疏導。

    在寄養(yǎng)過程中,原告也定期前往寄養(yǎng)機構探望,發(fā)現(xiàn)“獵豹”有嘴部、足部多處潰爛,顯然沒有盡到合理看護義務。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專業(yè)的寵物寄養(yǎng)經營者,沒有盡到應盡的管理照顧義務,對于寵物的死亡存在嚴重過錯,其應當由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寵物死亡的損失1萬元、被告向原告退還寵物寄養(yǎng)費7200元、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寵物死亡造成的精神損失費1萬元,并承擔訴訟費。

    “XX寵物樂園”辯稱:原被告雙方之間系好意施惠關系,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其認為,原被告之間不成立委托或者服務合同關系;被告作為好意施惠人已經盡到了注意、謹慎、保護義務;原告對其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義務。被告認為狗的死亡原因是正常死亡或者病死,原告認為是被告毒死的,但是原告拒絕解剖尸體并要求把狗的遺體帶走并連夜火化。原告應該舉證是被告沒有盡到看管義務導致狗死亡;被告不應賠償精神損失費,因為被告沒有過錯。

    法院判決

    寄養(yǎng)機構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口頭約定寄養(yǎng)費為每月1800元,被告收取了寄養(yǎng)費并從2022年5月1日開始提供寄養(yǎng)服務,故雙方之間成立保管合同關系,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關于本案狼犬死亡是否因被告過錯導致,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本案現(xiàn)有證據,狼犬死亡后,被告明確提出進行解剖查明死因,但原告出于個人原因予以拒絕,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故原告應承擔相關責任。

    被告系專業(yè)機構提供有償寵物飼養(yǎng)服務,涉案狼犬在寄養(yǎng)前被告并未對其進行體檢查明是否存在疾病,狼犬在被告提供寄養(yǎng)服務的過程中死亡,庭審中被告未舉證其盡到了合理看護寵物的職責,無法提交事發(fā)監(jiān)控錄像,綜上認定被告在提供寄養(yǎng)服務中存在一定過錯。

    根據本案現(xiàn)有證據及原被告當庭陳述,法院酌定原告擔責30%,被告擔責70%。關于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寵物死亡損失1萬元的訴訟請求,雙方均認可系狼犬,其出生日期結合原告提交的網上狼犬交易價格及原告喂養(yǎng)狼犬的時間,對原告主張的1萬元損失予以認可,被告按照責任比例應向原告支付7000元。原告主張退還寄養(yǎng)費7200元,因狼犬于2022年8月15日死亡,故被告應向原告返還2022年8月16日至8月31日期間的寄養(yǎng)費900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失費1萬元,考慮到本案狼犬與原告共同生活超過五年,原告對寵物已經產生精神依賴,現(xiàn)寵物死亡,原告要求精神損失賠償,酌定支持3000元,被告按照責任比例應向原告支付2100元。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共計1萬元。后被告提起上訴,該案經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xiàn)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一、寵物死亡,能否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寵物的自然屬性決定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財產,寵物具有生命,能夠與人類進行精神上的交流并形成情感上的依賴,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寵物的陪伴具有不可替代性,其價值不能以金錢衡量,寵物的死亡客觀上會給主人造成精神損害,故寵物主人有權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

    二、寵物寄養(yǎng)機構為何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被告成立有償保管合同關系,“XX寵物樂園”作為保管人應舉證證明其盡到了保管、看護義務,保管、看護義務包括合理的注意義務、正確合適的保管場所的提供、合理的看護方法、親自看護等,故被告在未舉證證明的情況下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小張作為“獵豹”主人拒絕尸檢查明死亡原因,也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官提醒:隨著寵物市場的蓬勃發(fā)展,越來越多寵物醫(yī)院、寵物理發(fā)店、寵物寄養(yǎng)店為飼養(yǎng)寵物提供專業(yè)、個性化服務。作為消費者需要注意:第一,“貨比三家”審查服務者資質。消費者應當對服務者的資質及其業(yè)務能力進行考察、比較。第二,提供服務內容要明確。規(guī)范的服務合同應寫明服務者提供服務種類、內容,避免服務內容約定不明。同時應認真審查免責條款,避免加重消費者責任。第三,理性消費莫沖動。面對店家宣傳充值有優(yōu)惠等活動,應確保優(yōu)惠金額及充值后能否解除合同要求退還款項。

    作為寵物寄養(yǎng)機構應注意:第一,規(guī)范服務合同,將看護內容、看護方式、看護條件約定明確。第二,對于寄養(yǎng)的寵物應做好寄養(yǎng)前體檢,排查寵物是否存在疾病,并向寵物主人明確告知。第三,改善寄養(yǎng)場所條件,可以安裝攝像裝置,記錄看護過程,證明機構盡到合理的看護義務。

    (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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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梅長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