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解釋實施后全國首例“追首惡”示范案件二審勝訴
    2023-06-03 00:06:49 來源: 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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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日,記者從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處獲悉,新司法解釋實施后全國首例“追首惡”示范案件二審勝訴。據介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就投服中心支持的投資者何某訴被告趙某、楊某、曹某、尹某及東方金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退市金鈺”或“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全體被告上訴,維持原判,實際控制人趙某被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至此,曾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財務造假影響惡劣,嚴重破壞市場誠信基礎”、被兩次通報的退市金鈺案落下帷幕。

    據介紹,2021年4月20日,投服中心支持何某等三名投資者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退市金鈺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其中何某案被法院選為示范案件,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師賴冠能[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參與訴訟。

    2022年1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退市金鈺實際控制人趙某作為第一責任主體賠償投資者的損失,其余被告分別承擔全部及20%連帶責任。這是2022年1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施行后,全國首宗判令實際控制人作為第一賠償主體的案件,據《人民法院報》報道,2022年5月15日被中國證監會評為“全國投資者保護八大典型案例”之一。

    深圳中院認為,證券虛假陳述作為特殊侵權行為之一,證券立法從保護投資者權益出發,將信息披露義務人作為第一順位責任人,與侵權行為法追究直接侵權行為人民事賠償責任的立法理念并不完全一致,但這并不意味著原告沒有選擇被告的權利,亦不意味著上市公司作為第一責任主體的僵化適用。本案原告請求實際控制人作為第一責任主體,完全符合《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且被告退市金鈺已多次被申請破產重整,陷入債務危機,實際控制人作為第一責任主體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與證券法優先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立法理念完全一致,故支持原告訴請。業內人士表示,深圳中院的該判決與國家證券市場行政監管“追首惡”的監管目標相契合,是貫徹落實新司法解釋的創新典范,為此類案件的審理作出了可供復制的樣本。

    一審判決后,全體被告均提出上訴。2023年4月27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認為,依據《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趙某作為退市金鈺實際控制人,知悉、授意、指揮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指使公司實施虛假陳述,原告起訴請求直接判令實際控制人作為第一責任主體賠償損失,一審判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予維持原判。

    近年來,金融司法協同合力落實“零容忍”發揮了積極的示范引領作用。繼美麗生態、聯建光電支持訴訟案后,投服中心再次以支持訴訟方角色直接參加訴訟,這既是深圳中院在新《證券法》背景下對民事司法審判實踐的更進一步探索,也是公益投資者保護機構從“幕后”走到“臺前”,發揮更積極作用的體現。

    業內人士表示,本次退市金鈺案終審判決為貫徹落實新司法解釋和中辦國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追首惡”要求拓寬了司法實踐,增加了“關鍵少數”的違法成本,對證券違法行為尤其是虛假陳述行為形成了有力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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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 梅長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