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個人股票賬戶 首次受到行政處罰
    2021-12-22 06:17:45 來源: 證券時報電子報

    證券時報記者 劉藝文

    近日,上海證監局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意義非同一般。該案例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首例公開對出借個人股票賬戶行為做出的行政處罰。此前也有按照新《證券法》對股票賬戶出借人處罰的案例,但屬司法判決,且更多的只是對股票賬戶借入方進行處罰,并不處罰出借人。

    上海證監局的行政處罰顯示,經查明,李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09年8月至調查日(2021年1月21日),在上海開誠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開誠投資”)董事長“李某1”、副總經理劉某等人的安排下,開誠投資股東李某將本人華泰證券賬戶出借給開誠投資使用。

    在涉案期間,李某賬戶有2791萬元資金直接或間接來源于開誠投資,并由劉某在開誠投資辦公場所操作李某賬戶交易“廈工股份”等多只證券,前后買入金額累計為2708.98萬元。

    上海證監局稱,李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構成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反規定出借自己證券賬戶的行為。

    上海證監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決定責令李某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與此同時,在另一份行政處罰中,上海證監局也對李某賬戶的借入方進行了處罰。

    一直以來,監管行政處罰較多的是對賬戶借入方的處罰,且以機構為主,處罰賬戶借入方尤其是對個人的處罰,上述案例實屬目前首例。

    與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相比,此前的2005年版《證券法》第八十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結合上述案例來看,可見出借證券賬戶的禁止范圍已從“法人”擴大到了“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資者須知出借個人的股票賬戶也是違法的。

    責任編輯: 梅長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