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再次支持投資者上訴 藏格控股案二審勝訴
    2021-12-10 10:23:27 來源: 全景網

    近日,投服中心收到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黃某某訴肖永明、吳衛東、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藏格控股)虛假陳述案一審判決,判決藏格控股賠償黃某某損失1.9萬余元,肖永明、吳衛東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是投服中心在青海提起的首例支持訴訟,也是繼大連控股案之后的第二例上訴案件,投資者勝訴并獲賠。

    一審駁回訴訟請求,二審改判投資者獲賠

    2021年9月8日,投資者黃某某訴肖永明、吳衛東、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虛假陳述案二審在互聯網法院線上公開審理,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師陳波(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代理投資者出庭。

    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虛假陳述對外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上市公司,投資者主張肖永明承擔直接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不能成立,駁回訴訟請求。二審法庭圍繞如何認定本案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基準價(簡稱三日一價)、如何認定投資者黃某某損失以及如何認定賠償責任主體及連帶責任問題等展開辯論。庭審中,律師對法庭歸納的上述爭議焦點進行充分論述。其中,關于原告投資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認定問題,堅持上訴人有權選擇全部或部分人承擔連帶責任,并堅持將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列為第一被告追究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支持了投資者部分上訴請求,判定肖永明、吳衛東對藏格控股賠償投資者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維持了一審判決對本案三日一價的認定。投資者已于近日收到1.9萬余元賠償款。

    壓實主體責任,推動市場各方歸位盡責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是法定要求,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藏格控股違法事項金額巨大,情節惡劣。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藏格控股通過開展虛假貿易業務的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虛增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未按規定披露其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肖永明,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吳衛東對上述違法行為負主要責任。肖永明被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吳衛東被采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

    今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堅持對證券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對證券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責任人證券違法行為的追責力度。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鮮有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直接責任人員提起訴訟,虛假陳述賠償基本由上市公司承擔。投服中心支持投資者向藏格控股直接責任人員追責,一審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后,繼續支持投資者上訴,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直接責任人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投資者獲得賠償。

    作為中國證監會直屬的證券金融類投資者保護公益機構,今年11月12日,投服中心全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康美藥業”案一審判決,此外,投服中心自2016年7月提起全國首例證券支持訴訟“匹凸匹”案以來,共累計提起支持訴訟案件46件,提起股東直接訴訟1件,提起股東代位訴訟1件。中心繼續堅持“為民、奉獻、專業、引領”理念,積極發揮示范作用,適應審判體制創新,完善訴訟維權機制,將積極督促上市公司向作惡實控人、董監高追責,并積極推進相應股東代位訴訟,從民事追償角度實現對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推動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責任編輯: 梅長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