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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涉虛假陳述 未來股份領罰單
    2021-11-24 10:22:58 來源: 證券時報

    未來股份(原宏達礦業 股票代碼:600532)11月23日晚間公告,11月23日,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96 號)。

    在此之前,上市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立案調查,請予以配合。”2020年10月21日,上市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未來股份最新披露的公告顯示,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經中國證監會查明,宏達礦業的違法事實包括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關聯交易;未及時披露及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外擔保。

    中國證監會認為,宏達礦業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以及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 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 一、對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上海智匯未來醫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顏靜剛、崔之火等有責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

    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包括投資差額、傭金、印花稅及利息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材料,受損投資者可以向虛假陳述行為人未來股份(原宏達礦業,600532)等索賠,索賠條件暫定為:在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4月13日期間買入宏達礦業(600532)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14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最終索賠條件由法院生效判決確定。

    劉國華律師提醒,投資者如欲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前期應當準備的材料包括: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券賬戶開戶證明、加蓋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未來股份(原宏達礦業,600532)股票打印至賣光之日或至今)。投資者可自行起訴或委托專業證券維權律師代理案件。  

    未來股份的前身是宏達礦業。根據公司戰略需要,為更好適應公司未來發展,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變更公司名稱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公司名稱擬由“上海宏達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為“上海智匯未來醫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12日,宏達股份發布公告,目前,公司名稱變更事項已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并取得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換發的新營業執照。

    “雖然上市公司已經更名,但是并不影響適格投資者維權索賠。”劉國華律師表示。

    責任編輯: 梅長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