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時身亡,媒體:保護實習生權益須先禁止學校從中營利
    2022-03-21 09:21:25 來源: 檢察日報

    今年1月,云南某護理專業職校學生小楊與100多名同學在學校的組織下到江西南昌一工廠實習,學生們與校方及廠方簽署了《實習生三方協議》。2月初,小楊因連續夜班且工作超12小時身體不適多次請假,但廠方一直以沖刺產量為由不予批準。2月11日,年僅17歲的小楊因呼吸衰竭死亡。事后,學校承諾賠償66萬元,工廠承諾賠償90萬元,但至今未兌現。

    尚未成年的學生多次請病假卻不被準許,堅持工作直至身亡,這樣的慘劇竟發生在學校安排的社會實踐中。學生實習,本為了提高專業能力,更好地適應未來工作崗位的新要求,但實際上,如小楊一樣學護理專業卻被安排到工廠干體力活,從事專業不相關實習的學生卻不在少數,也引發過傷病、死亡、自殺等極端事件。

    學生實習享有什么權益,受什么法律法規保護?根據教育部、人社部、應急管理部等八部門2021年12月31日剛剛修訂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專業不對口”“超時工作”等情況都踩到了明令禁止的“紅線”。新《規定》明確不得安排與專業無關的簡單重復勞動、高強度勞動,在不得“安排學生加班和夜班”基礎上,進一步要求實習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嚴禁以營利性為目的違規組織實習,同時還明確了處理規定。

    可以說,《規定》新修訂的內容都針對現實問題,切中要害,若嚴格執行,學生權益便能得到有效保護。但這些明令禁止的行為在實踐中依然存在,究其原因,部門規章的立法層級不高,法律層面仍然缺少對實習生的權益保障。依據《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這類實習不受勞動法保護,以致學生實習期間出現人身、薪酬等權益受損情況時,極易陷入求助無門的困境。

    可實際上,在諸多學校組織的實習中,學生并沒有受到專業上的培養和鍛煉,工作內容和方式與流水線工人并無二致,甚至被安排在最重最累的輪值夜班的崗位,充當廉價勞動力。因此,以實習為名、行打工之實的社會實踐,本質上是為工廠輸送勞動力而非培養專業人才,實習學生卻又得不到勞動者應有的法律保護。

    是誰在這種實習中獲利?顯然不是學生,工廠是明顯的獲益者,而某些學校之所以源源不斷組織學生跨省跨專業實習,甚至以掛鉤畢業證為由強制學生參加,如此強烈的動力,皆因利益驅使。工廠為了批量獲取法律保護薄弱的實習生勞動力,便與學校達成有利益分成的“合作協議”。

    “營利性”,正是滋生侵害實習學生權益問題的源頭。要保障學生合法權益,首先應把學校列為監管的重中之重,使其不被逐利性裹挾。只有切斷學校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鏈條,讓二者僅有合作關系而無經濟往來,切實以自愿、學生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才能真正推動社會實踐回歸提升學生專業能力的初衷。

    責任編輯: 梅長蘇